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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禁止九种不当吸储行为
2011-2-24 8:52:32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出台的《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禁止九种不当吸储行为。该公约自8月16日起生效。



  公约约定,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以存款“公关”的名义,采取向存款人或关系人馈赠礼品和现金、为客户报销费用等方式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通过“存贷强制挂钩”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存款;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吸收客户存款;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其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宣传,欺骗、误导客户存款;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公约明确,相关银行如有违约,除可能受到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提请上海银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下属各级网点的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存款业务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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