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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存款用于当地
2011-2-24 8:53:38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印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其中提到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办法》包括考核和激励两个基本部分,其中考核部分,将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的大小,对其进行系统评价和分类;激励部分,将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的政策。



  《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了人民银行将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方面实施正向激励的货币政策,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可按其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的再贷款利率。



  《办法》指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同时,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为鼓励在当地发放贷款,央行表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可按其新增贷款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的再贷款利率。



  央行表示《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市区辖内全部县域,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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