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该负责人在银监会媒体通气会上透露,“待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银监会称,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良好实践,借鉴国际上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定运行。
近期具体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密切跟踪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进展,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最后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国际监管标准,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二是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三是与国内银行充分讨论和沟通,指导国内银行逐步向新标准过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12日27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 |